关于定期生活救助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21 浏览:

    为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最大限度解决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对因患重大疾病经帮扶中心救助后生活仍非常困难的职工实施定期生活救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救助对象

单位工会组织直接归长春市总工会管理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工会拨救助款的,有独立帮扶中心的单位除外)。

二、救助条件

因职工本人或家属患如下重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职工均符合救助条件。

重大疾病共有九大类: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出血、脑梗塞发生瘫痪;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白血病;

7、肝硬化、肝腹水;

8、三度以上(含三度)烧、烫伤;

9、截瘫;

三、救助标准

定期补充生活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为2000元,分四个季度发放,每次救助金额为500元。

四、推荐与审批程序

申请定期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推荐,填报《困难职工定期生活救助审批表》(见附件),报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各产业工会审核后统一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

五、应提供的证

申请定期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必须提供在职职工身份证、《困难职工定期生活救助审批表》、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查与管理

1、市总产业工会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将对各单位工会上报的申请定期生活救助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救助的职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认真核实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情况,为救助提供依据。

2、定期生活救助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单位工会要及时掌握职工家庭生活和因病死亡等情况,不合理的救助要及时撤销,对受助人员变化情况要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内向产业工会进行通报一次,各产业工会要在10日内将各单位受助人员变化情况汇总,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并撤销救助。

3、定期生活救助每年进行审批一次。对因病新发生困难的职工家庭要及时实施救助,对一些已经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家庭要及时撤销救助,以保证有效的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最困难的职工手中。

七、救助资金的发放与领取

审批合格的受助职工,初次领取救助资金,可在规定的时间里持受助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资金发放窗口领取银行卡,并到指定银行领取救助金。第二次以后,帮扶中心将直接将救助资金转存到受职工的银行帐户里,受助职工可直接到银行查询和领取。

八、如发现单位工会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对其工会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暂停该单位的定期生活救助业务,进行重新审查。


             长春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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