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服务社会,保证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人文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组成。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采用百分制,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竞赛获奖、社会服务等项目均量化为一定数量的分值,各项得分加和构成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依据参评研究生总得分排名次序,向学校提交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坚持“一年级重学业成绩、二三年级重科研业绩”的评审原则。二年级或二年制专业硕士参评的研究生,其由研究生院提供的学业百分成绩乘以0.6后的得分作为该生的学习成绩得分;三年级参评的研究生,其由研究生院提供的百分成绩乘以0.3后的得分作为该生的学习成绩得分。 第五条 二年级或二年制专业硕士参评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有效性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论文分值为:“二本”院校学报以下(每期文章超百篇)的普通刊物每篇1分,但同一刊物发表多篇时按照1篇计分;非核心期刊的“二本”院校学报和非核心期刊的省级学术刊物每篇2分;核心期刊学术刊物每篇5分;CSSCI检索刊物每篇10分。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及获奖总得分超过20分时,以20+计分,但只在总得分中计入20分。当出现总得分完全相同时,20分以外应得分数多者排名顺序列前。 第六条 三年级参评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有效性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论文分值为:“二本”院校学报以下(每期文章超百篇)普通刊物每篇3分,但同一刊物发表多篇时按照1篇计分;非核心期刊的“二本”院校学报和非核心期刊的省级学术刊物每篇6分;核心期刊学术刊物每篇10分;CSSCI检索刊物每篇30分。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及获奖总得分超过50分时,以50+计分,但只在总得分中计入50分。当出现总得分完全相同时,50分以外应得分数多者排名顺序列前。 第七条 主持或参加课题项目研究计入科研得分,计分分值为:三年级参评的研究生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30分,省部级项目20分,厅局级项目10分,校级项目5分;二年级参评的研究生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10分,省部级项目5分,厅局级项目3分,校级项目2分;作为参加人参与课题项目研究的,所得分数为项目主持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获奖励按照获奖等级得分并计入科研得分,国家级(特)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5分;省部级(特)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2分;市校级(特)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作为参加人获奖,所得分数为第一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的科研或获奖成果的统计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参评研究生的科研或获奖成果只在一次奖学金评审中有效,即已经参评并获得奖学金的成果在下一次参评时无效。 第十条 学院综合评价分为10分,评分方式是:每位参评研究生均5分起评,校院研究生干部加1分,参加校院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加1分,参加创新创业等赛事加1分,参加文体文化活动积极加1分,参加公益或志愿者服务社会5日以上加1分,有国际交流经历的加1分;违反课堂纪律记录一次减1分,有不良社会影响减记录一次1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的综合评价为10分,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的表现综合评定,并计入总得分。 第十二条 参评研究生的各项得分的总和为该生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将参评研究生的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任何异议,依据参评研究生的总得分顺序向学校上报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评审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解决,对学院的解答或解决不满意的,可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或复议。 第十四条 本评审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