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工业大学委员会专职组织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配齐建强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切实抓好专职组织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职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其他党务工作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专职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与各基层党委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选任配备
第四条 专职组织员的选任应严格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履行相关选拔任用程序。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设置和空缺岗位等情况制定选任方案,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专职组织员可由领导干部、职员平级转任,也可以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六条 专职组织员应根据编制情况,按照师生规模和党员队伍实际,由党委组织部提出专职组织员岗位设置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 原则上有发展学生党员任务的基层党委,师生规模在 2000 人及以上的,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师生规模在 2000 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其他二级党组织,可结合实际配备专职组织员或兼职党务工作者。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政治标准,将政治素质作为专 职组织员选配的首要标准。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群众服务,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九条 思想素质过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准确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顾全大局、善于合作。
第十条 业务素质过硬。热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 丰富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教育引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熟悉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党务工作知识,具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
第十一条 专职组织员原则上应为在编在岗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同级别干部选任资格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协助党委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执行并落实党员发展计划;指导党支部开展政治审查,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教育培养工作;做好入党积极 分子的学习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党委做好党员教育工作。执行并落实党员教 育工作计划,做好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 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分党校教育培训的 具体工作;做好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及党建活动阵地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协助做好基层党支部换届及整顿后进党支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党委做好党员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做好党内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党籍管理及其他党建调研工作;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加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抓好出国(境)党员跟踪联系管理等各项工作,督促党支部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责任。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党委及所属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党务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专职组织员的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基层党委负责专职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工作汇 报制度,专职组织员自觉接受所属基层党委和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对重点工作、突发情况等要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健全组织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抓好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专题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专职组织员队伍集中培训,定期召开组织员工作会议,适时开展组织员工作交流培训,不断提高专职组织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评价。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专职组织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专职组织员要进行及时调整,对失职失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专职组织员在完成本职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