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双学位学生奖励工作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工作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学院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法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优秀毕业学生奖。 (二)优秀毕业论文奖。 (三)优秀成就奖。 第四条 学院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五条 除第三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 学院有特殊贡献或为学院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 良。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 (四)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 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七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奖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为优。 (2) 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考核平均成绩 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 在本院学习期间两年总成绩取前六名,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 2名、三等奖3名。 (二)优秀毕业论文奖 (1) 在做论文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工作努力钻研。 (2) 论文语言流畅、观点新颖、有一定创新精神,论文评审优秀。 (三)优秀成就奖 在本专业综合知识学习考核优秀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评选和审批 第八条 本工作条例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在毕业年级进行一次性评 选。 第九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和班级考核结果及各项学 生奖励的评奖条件。 第十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学院进行动员和布置。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所在班评选后,报学院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四)学院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行文表彰。 第四章 学生奖励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行文表彰后,由学院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学生受到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人 文 学 院 201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