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双学位学生奖励工作办法

时间:2010-06-03 浏览: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双学位学生奖励工作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工作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  学院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法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优秀毕业学生奖。

(二)优秀毕业论文奖。

(三)优秀成就奖。

第四条            学院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五条            除第三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

学院有特殊贡献或为学院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

良。

(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

(四)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

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七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奖

(1)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为优。

(2)    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考核平均成绩

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    在本院学习期间两年总成绩取前六名,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

2名、三等奖3名。

(二)优秀毕业论文奖

(1)    在做论文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工作努力钻研。

(2)    论文语言流畅、观点新颖、有一定创新精神,论文评审优秀。

(三)优秀成就奖

在本专业综合知识学习考核优秀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评选和审批

第八条            本工作条例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在毕业年级进行一次性评

选。

第九条            评选的基本依据是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和班级考核结果及各项学

生奖励的评奖条件。

第十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学院进行动员和布置。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所在班评选后,报学院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四)学院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行文表彰。

第四章                学生奖励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行文表彰后,由学院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学生受到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人  文  学  院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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